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地方政府有效地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苏知发[2002]8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区域试点工作考核制度,对全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进行考核和检查,通过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发挥区域试点的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并促进其他地区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和检查由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单位。
第四条 在试点期间,按照实事求是、注重实绩、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原则,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方法对试点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和检查,评价指标力求清晰、简明。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五条 省科技厅和省知识产权局组建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知识产权局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等组成。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应当考核下列内容:
(一)定量指标:
1、地方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建立及工作开展情况;
2、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设(工作机构建设、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等)情况;
3、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情况(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知识的认知程度);
4、本地区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情况;
5、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情况;
6、企事业单位专利信息利用及专用数据库建设情况;
7、职务发明创造的“一奖二酬”落实情况;
8、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情况;
9、专利技术产业化情况;
10、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
11、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情况;
12、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情况。
(二)定性指标:
1、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1)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设立专利专项资助资金,不断完善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规。
(2)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将获得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作为科技企业评级的重要指标。
(3)落实专利法规定的“一奖两酬”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政策。
2、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经济工作紧密结合情况。
(1)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创新工作的全过程,在科技计划管理、研究开发、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贸易、成果转化、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中,较好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
(2)研究制定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提高区域经济的综合竞争力。
3、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情况。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力度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侵权、假冒与冒充等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得到制止和查处,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良好的区域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有力地促进区域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第四章 考核检查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考核应采取自查、检查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八条 试点单位每年对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形成书面材料),认真填写《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考核评价表》(见附件2),报送考核领导小组。
第九条 考核领导小组应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定期对试点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
(一)听取被考核单位情况汇报;
(二)根据被考核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考核评价表填写的实际情况,实地考核和检查各试点单位的自查结果。
(三)结合各试点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情况汇报和实地考核和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考核分数。
第十条 对考核内容中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按等次实施评分,经综合评审后确定试点达标单位和试点先进单位。
第五章 总结和验收
第十一条 建立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每半年通报一次各试点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通过考核和检查,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形成考核意见反馈给被考核单位。依据考核结果,对考核单位实行优胜劣汰、滚动发展。
第十三条 试点期限届满时,省科技厅和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总结验收和经验交流,对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确立为江苏省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区域,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中没有达标的试点单位,所在辖区的省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帮助其找出原因,研究制定改进措施,争取在下一年度考核中达标。如仍未达标的,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对在考核和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实行。